网站首页 >> 学会简介 >> 学会概况 >> 文章内容

山西省会计学会会计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3-29]   来源:山西省会计学会  作者:山西省会计学会   阅读:2720次[字体: ]

200636晋会字〔20063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学会声誉,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晋财会〔20053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人员培训是指接受省财政厅委托所举办的每年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培训对象:

()全省范围内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持证人员;

()省直管单位的持证人员。省直管单位包括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太原机车车辆厂和太原混凝土轨枕厂;

()在并的部属、省属单位的持证人员。

第四条培训内容:

()省财政厅确定的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培训人员隶属单位所要求的内容;

()培训人员所要求的内容;

()会计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其他内容。

第五条培训形式:

()集中授课;

()专题讲座;

()学术交流研讨会;

()专题调研;

()培训人员所要求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培训的组织程序:

()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对拟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要进行认真核实,编排成班。

()确定承办人员。根据培训编班情况,确定每次培训班的承办人员,由承办人员拟定培训计划。承办人员应至少两名以上,其中一人主要负责教学质量,包括选择培训内容、确定授课老师,记录考勤,反馈考试成绩等;一人主要负责安排培训人员的生活,包括报到、食宿安排、费用结算等;

()确定培训地点。培训地点以省内为主,兼顾省外。培训地点一般应为省会计学会的单位会员。省外培训地点主要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或其他条件较好、费用较低的具有会计专业的大专院校。培训地点在承办人员受学会秘书长委托考察后,由学会秘书长会议确定。

()确定授课老师。根据培训内容确定授课老师。对拟聘请老师的资质、教学简历、讲解提纲、拟重点解决的问题要进行考察确认。授课老师在承办人员受学会秘书长委托考察后,由学会秘书长会议确定。对于授课老师的授课情况要及时录入省会计学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授课老师一般应具备以下资质:

1、为省会计学会的高级会员;

2、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应具备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制定培训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考试内容及结果等财政部门要求的内容。

()制订培训预算。培训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进行培训。

()建立培训档案。持证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在10日内录入省会计学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库。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会计人员要积极发展为学会个人会员。

()进行总结。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培训要求:

()培训教材必须是财政部门所要求的教材;

()培训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考勤、考试、反馈等制度,及时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及时办理培训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

()对表现突出的培训人员进行表彰,表彰名额一般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0%

()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旅游。

第八条省会计学会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可与省会计学会联合承办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原在省财政厅备案具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单位愿与省会计学会联合承办培训任务的,须先成为省会计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31日起实施。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