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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日期:2013-04-17]   来源:运城会计之家  作者:运城会计之家   阅读:1166次[字体: ]

财库〔2001〕63号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7号
颁布时间:1997-6-25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我部重新制定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新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
  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一级财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四、转账结算。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
  五、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条 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
  当期取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三条 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
  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预拨款项是按规定预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项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七条 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 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 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
  第五章 净 资 产
  第三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 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三十五条 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第三十六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组织的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四十条 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
  第四十一条 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 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 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 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国库存款
    2       102           其他财政存款
    3       104           有价证券
    4       105           在途款
    5       111           暂付款
    6       112           与下级往来
    7       121           预拨经费
    8       122           基建拨款
    9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132           借出财政周转金
    11      133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      211           暂存款
    13      212           与上级往来
    14      222           借入款
    15      223           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16      301           预算结余
    17      305           基金预算结余
    18      307           专用基金结余
    19      321           预算周转金
    20      322           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      401           一般预算收入
    22      405           基金预算收入
    23      407           专用基金收入
    24      411           补助收入
    25      412           上解收入
    26      414           调入资金
    27      425           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      501           一般预算支出
    29      505           基金预算支出
    30      507           专用基金支出
    31      511           补助支出
    32      512           上解支出
    33      514           调出资金
    34      524           财政周转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其他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在 途 款
  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暂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与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的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的地区,可以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算,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借出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借出周转金尚未收回数。
  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第133号科目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的周转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资金数。
  4.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暂 存 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第212号科目 与上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从上级财政借入款或体制结算中发生应上交上级财政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或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补给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的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有基金预算往来的地区,可按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222号科目 借 入 款
  1.本科目核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法律、国务院规定向社会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债务。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或债权人设明细账。
  第223号科目 借入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
  2.借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财政周转金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财政部门应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根据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按增设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第305号科目 基金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应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应根据基金预算科目所列的基金项目逐一反映各项基金的结余。
  第307号科目 专用基金结余
  1.本科目用于核算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专用基金的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第321号科目 预算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
  2.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无发生额。
  第322号科目 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
  2.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一般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
  2.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数,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根据征收机关(如税务所)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登记预算收入辅助账,待收到县财政返回收入时,再做收入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预算收入累计数。
  5.本科目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不含一般预算调拨收入类)设置相应明细账。
  第405号科目 基金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2.取得基金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财政部明文规定在指定银行存储的基金,应按规定办理转存手续。基金预算收入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基金预算收入处理。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类)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专用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或取得的专用基金收入。
  2.从上级财政部门或通过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取得专用基金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专用基金收入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补助款。包括:
  (1)税收返还收入;
  (2)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上级财政补助的款项;
  (3)上级财政对本级的专项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2.收到上级拨入的补助款,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与上级往来”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上级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4.上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应与所属下级财政的“补助收入”的数额相等。
  5.有基金预算补助收入的地区,应将基金预算补助通过明细科目核算。
  第412号科目 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上缴的预算上解款。包括:
  (1)按体制规定由国库在下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2)按体制结算后由下级财政补缴给本级财政的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2.收到下级上解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4.本级财政的“上解收入”应与所属下级财政的“上解支出”的数额相等。
  5.本科目应按上解地区设明细账。
  第414号科目 调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因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以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2.调入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调入资金”,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第425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利息及占用费的收入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利息收入”和“占用费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取得占用费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占用费)。
  3.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本科目余额为当年财政周转金收支结余数,应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一般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办理的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各项支出。
  2.总预算会计办理预算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将预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转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科目;办理基本建设支出时,实行限额管理的,根据建设银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借记本科目,不实行限额管理的,根据拨付用款单位数,借记本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不含一般预算调拨支出类)分“款”、“项”设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基金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2.发生基金预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基金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根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支出类)设置明细账。
  第507号科目 专用基金支出
  1.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2.发生专用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对于根据国家规定将基金存在指定银行的,应为“其他财政存款”,下同)科目。支出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第511号科目 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包括:
  (1)税收返还支出;
  (2)按原财政体制结算应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
  (3)专项补助或临时性补助。
  2.发生补助支出或从“与下级往来”科目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与下级往来”科目;支出退转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补助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补助地区设明细账。
  5.用基金预算资金补助下级财政的地区,应分设基金预算补助明细账。
  第512号科目 上解支出
  1.本科目核算解缴上级财政的款项。包括:
  (1)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2)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2.发生上解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退转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上解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一般可不设明细账。
  第514号科目 调出资金
  1.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用于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
  2.调出基金预算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资金”科目。凡是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分设存款账户的地区,应同时调整国库存款的明细账。
  3.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基金预算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524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支付的占用费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等二个明细科目。
  “占用费支出”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业务费支出”核算委托银行放款支付的手续费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费用支出。
  3.支付占用费时,借记本科目(占用费支出),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手续费支出),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为已支付的周转金占用费及手续费。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九章 会计结账和结算
  第五十七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账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核对年度预算。预算数字是考核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的依据。年终前,各级总预算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完毕。为了便于年终清理,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一般截至11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至12月25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凡属本年的一般预算收入,都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的预算收入。应在本年预算支领列报的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终前办理完毕。
  清理基金预算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凡属应列入本年的收入,应及时催收,并缴入国库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组织征收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账。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支库应设置十天的库款报解整理期(设置决算清理期的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相应顺延)。各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均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同时,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账办法编制收入对账单,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核对签章。保证财政收入数字的一致。
  四、清理核对当年拨款支出。各级总预算会计对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清楚。对于当年安排的非包干使用的拨款,其结余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单位正常周转占用的资金,可仍作为预算支出处理;属于应收回的拨款,应及时收回,并按收回数相应冲减预算支出。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不得列入当年预算支出。
  五、清理往来款项。各级财政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
  六、清理财政周转金收支。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对财政周转金收支款项、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周转金借入借出款项进行清理。同时对于各项财政周转金贷放款进行清理。财政周转金明细账由财政业务部门核算的,各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与业务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七、进行年终财政结算。各级财政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补助、应上解和应返还数额,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已补助、已上解和已返还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年终财政结算凭证,据以入账。
  第五十九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对年终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划清会计年度。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账内;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账。要防止错记漏记。
  第六十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再将应对冲转账的各个收入、支出账户余额,填制12月份的记账凭证(凭证按12月份连续编号,填制实际处理日期),分别转入“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冲销。将当年“财政周转金支出”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并将财政周转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二、结清旧账。将各个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如需更正原报决算草案收入、支出数字时,则要相应调整旧账,重新办理结账和记入新账。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各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
  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财政周转金设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三。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按旬、按月、按年编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记账、结账。所有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第六十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各级总预算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领导下,参与或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一、参与组织制定决算草案编审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并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规定处理办法。
  参与组织制定本级单位决算草案编审办法。
  二、参与制发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转(制)发本行政区域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和本级单位决算统一表格。协同财务部门设计基本数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办理全年各项收支、预拨款项、往来款项等会计对账、结账工作。
  四、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布置决算草案编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及时汇总报送决算。
  五、审查、汇总所属财政决算草案收支各表,并负责全部决算草案的审查汇总工作。
  六、编写决算说明书,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份数,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逐级及时报送备案。计划单列城市的会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证总预算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安全,省级(含省本级)以上财政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开发和运用,各级总预算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六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财政部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七十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审计及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对用款单位拨出款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由我部另行发文规定。财政周转金由专设的周转金管理部门管理的,其核算应由周转金管理部门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1.国库报来的各种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2.各种拨款和转账收款凭证,如预算拨款凭证、各种银行汇款凭证等。
  3.主管部门报来的各种非包干专项拨款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月报。
  4.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一、原始凭证
  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1.国库报来的各种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2.各种拨款和转账收款凭证,如预算拨款凭证、各种银行汇款凭证等。
  3.主管部门报来的各种非包干专项拨款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月报。
  4.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参考格式如下:
    格式一:    记 账 凭 证
            =======
                     总号___
            年  月  日  分号___
  ------------------------------------
  |  |  |  借  方   |  贷  方   |  |     |
  |对方|摘要|---------|---------|金额| 记 账 |
  |单位|  | 科目 | 科目 | 科目 | 科目 |  | 符 号 |附
  |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凭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
                          领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款人
                          缴
    格式二:    记 账 凭 证
            =======
                     总号___
            年  月  日  分号___
  -------------------------------------
  |  |     |      |      |      | 记 账 |
  |摘要|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 借方金额 | 贷方金额 |     |
  |  |     |      |      |      | 符 号 |附
  |--|-----|------|------|------|-----|凭
  |  |     |      |      |      |  |  |证
  |--|-----|------|------|------|--|--|
  |  |     |      |      |      |  |  |张
  |---------------|------|------|--|--|
  |   合    计      |      |      |  |  |张
  -------------------------------------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制单
  2.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1)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属于预拨经费转列支出、年终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2)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3)记账凭证的日期,按以下规定填列:
  月份终了尚未结账前,收到上月份的收入凭证,可填列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结账后,按实际处理账务的日期填列;
  根据支出月报的银行支出数编制的记账凭证,填列会计报表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
  办理年终结账的记账凭证,填列实际处理账务的日期,并注上“上年度”字样。凭证编号仍按上年12月份的顺序号连续编列;
  其余会计事项,一律按发生的日期填列。
  (4)记账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记账凭证封面样式如下:
                (财政部门名称)
                 记账凭证封面
  ----------------------------
  | 时  间 |          年  月份    |
  |------|-------------------|
  | 册  数 |  本月共   册 本册是第  册  |
  |------|-------------------|
  | 张  数 |   本册自第  号至第  号    |
  |------|-------------------|
  |      |                   |
  ----------------------------
            会计主管     装订人
  3.错误更正各级总预算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附件二 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账簿
  一、账簿种类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需要设置以下账簿:
  1.总账。用以核算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账。总账格式采用三栏式账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账户。
  2.明细账。用以对总账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可选用三栏式账簿或多栏式账簿。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账。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账、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账、专用基金收入明细账、上解收入明细账、财政周转金收入明细账等。
  支出明细账。包括一般预算支出明细账、基金预算支出明细账、专用基金支出明细账、补助支出明细账、财政周转金支出明细账等;
  往来款项明细账。包括暂付款明细账、暂存款明细账、与下级往来明细账、财政周转金明细账、借出财政周转金明细账等。
  会计账簿格式如下:
  三栏式账簿
                   账
  ------------
  | 本账页数 |   |         会计科目:_____
  |------|---|
  | 本户页数 |   |          户名:_____
  ------------
  ------------------------------------
   年 |     |      |      |    | 余   额
  ---| 凭证号 | 摘  要 |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月|日|     |      |      |    |借或贷|金 额
  -|-|-----|------|------|----|---|---
   | |     |      |      |    |   |
  ------------------------------------
  多栏式账簿
                明  细  账
    明细科目或户名:_____          第  页
  -------------------------------
    年|   |   |  |  |  |借(贷)方余额分析
  ---|凭证号|摘 要|借方|贷方|余额|----------
  月|日|   |   |  |  |  |
  -|-|---|---|--|--|--|----------
   | |   |   |  |  |  |
  -------------------------------
  说明:各种收支明细账可采用本账格式。本账作支出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借方为主。本账作收入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贷方为主。
  二、账簿使用要求1.会计账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按放款期限设置的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账可以跨年度使用)。每一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簿目录”,附于账簿扉页上。
  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样式如下:
            经管人员一览表
  ------------------------------
   财政部门名称  |
  ---------|--------------------
   账 簿 名 称 |
  ---------|--------------------
   账 簿 页 数 |  从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
  ---------|--------------------
   启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经 管 人 员 |    经管日期      移交日期
  ---------|--------------------
   接 办 人 员 |    接管日期      监交人员
  ------------------------------
                账 户 目 录
  ---------------------------
  |科目编号和名称|页  号|科目编号和名称|页  号|
  |-------|----|-------|----|
  |       |    |       |    |
  ---------------------------
  2.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账时使用。账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登记账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3.会计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记账时,将记账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记账后,在记账凭证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账。
  4.各种账簿记录应按月结账,求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三、错误更正账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手工记账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附件三 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格式如下:
                 资产负债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
  |      资 产 部 类   |      负 债 部 类   |
  |----------------|----------------|
  |  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  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
  |--------|---|---|--------|---|---|
  | 资产     |   |   | 负债     |   |   |
  |        |   |   |        |   |   |
  |        |   |   |  负债合计  |   |   |
  |        |   |   | 净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合计   |   |   |  净资产合计 |   |   |
  |支出      |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收入合计  |   |   |
  |资产部类总计  |   |   | 负债部类总计 |   |   |
  -----------------------------------
  1.本表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公式设置。左方为资产部类,右方为负债部类,两方总计数相等。
  2.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先编出本级财政的资产负债表,然后与经审核无误的所属下级总预算会计汇总的资产负债表汇总编成本地区财政汇总的资产负债表。
  3.在汇编中,将本级财政的“与下级往来”和下级财政的“与上级往来”、本级财政的“上解收入”和下级财政的“上解支出”、本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和下级财政的“补助收入”等核对无误后互相冲销,以免重复汇总。
  二、预算执行情况表1.预算执行情况表用于反映预算收支的情况。根据需要分为旬报、月报、年报。
  2.旬报。反映从月初至本旬为止的预算收支主要的完成情况,于每月上、中旬后报送,下旬免报。旬报的内容、报送时间由财政部根据情况规定,并逐级布置。
  3.月报。反映从年初至本月末止的预算收支完成情况。按收支配比要求,具体分为一般预算收入月报、一般预算支出月报、基金预算收支月报。也可以将一般预算收支与基金预算收支合并编报。具体报表格式及报送时间,由财政部根据情况规定,并逐级布置。月报参考格式如下:
  4.年报。年报分为年度财政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明细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和基金收支明细表等。年报各种报表及附表的格式,根据财政部有关决算编报的规定办理。
       年  月份预算收入月报
                       金额单位:
  --------------------------
  预算科目|当月数|累计数|预算科目|当月数|累计数
  ----|---|---|----|---|----
      |   |   |    |   |
  --------------------------
       年  月份预算支出月报
                        金额单位:
  ---------------------------------
  科目名称|本月完成数|累计完成数|科目名称|本月完成数|累计完成数
  ----|-----|-----|----|-----|-----
      |     |     |    |     |
  ---------------------------------
 三、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
  1.本表用于反映各级财政周转金费用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情况。本表分左右两方,左方反映财政周转金利息收入、占用费收入情况;右方反映周转金占用费、业务费支出情况。各项收支应按具体项目填列。本表编报要求按照财政部规定办理。
  2.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基本格式如下:
        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元
  -----------------------------
      财政周转金收入    |    财政周转金支出
  ---------------|-------------
   项  目     |金  额| 项  目  |金  额
  ----------|----|-------|-----
  利息收入      |    |占用费支出  |
  占用费收入     |    |业务支出   |
            |    | 其中:   |
            |    |       |
            |    |       |
  转入财政周转金   |    |       |
  ----------|----|-------|-----
   合  计     |    | 合  计  |
  -----------------------------
  
  四、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
  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用于反映年度财政周转金规模、周转金放款、借出及回收情况。其参考格式附后。
  五、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
  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用于反映财政周转基金年度内增减变化情况。其中“财政周转基金年初数”加上
“本年预算安排数”、“本年占用费及利息转入数”、“上级拨入数”和“其他增加数”,减去“本年核销(待处理周转金)数”即为财政周转基金“年末数”。填报本表时,有关预算安排增加数和其他增加数应按实有项目列出细目。“待处理财政周转金”的“本年核销数”是指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核销的数额。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
  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的参考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 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 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 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 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 ”,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 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 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 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预算 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 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 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 预算 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 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 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 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 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 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 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 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 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 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十五条 预算法第二十 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 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 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 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 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 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 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 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 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 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 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 、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 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 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 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 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 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 报上一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 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 ,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 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 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 ,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 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 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 、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 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 额。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 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 立的过渡性账户。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 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 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 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 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 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 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业务应 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 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 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 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 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账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 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 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 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 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各级预算 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 ,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 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 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 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 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 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 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 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 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 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 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 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 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 ,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 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自 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 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 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 说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 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 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 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 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 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 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 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 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 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 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 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 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决  算
第六十四条 预算法第五 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 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 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 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 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 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六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 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 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 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 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 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 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 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 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九条 各级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 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 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 ,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 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 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第七章 监  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 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 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 意见。
第七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 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 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 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 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