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运城市会计学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运城市会计学会,是由全市潜心于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工作者组成,依法进行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会计工作者、教学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会计学术活动,服务现实,面向未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的隶属与管理。本会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协和山西省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县(市)、会计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运城市红旗东街351号,邮编:04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推动会计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活动,开展市级财会学会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财会理论方法和实践经验。(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和财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针对财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深入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探索财会工作规律,为有关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适时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五)编发学术资料,介绍国内外,会计学会最新内容。(六)组织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开展咨询服务和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或鉴定。不定期举办有意义的学术讲座会,报告会和成果展示会。(七)反映会员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建议和要求,支持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活动,把学会办成会计之家。
第七条 本会会员非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县(市)会计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按照《运城市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会长会议同意,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二)加入本会为志愿。(三)在会计领域有一定影响与建树。(四)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在本会活动费范围内,可参加交流科学研究成果,可参加评奖活动。(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五)监督本会的工作和经验收支,有批评和建议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四)完成本会主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会员交纳会费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常五年为一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储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届内至少召开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